兽药是养殖户常用的养殖投入品,现将兽药的有效期、失效期和负责期常识简介如下:
1、兽药的有效期:是指兽药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。一般稳定性比较好的药品,在贮藏过程中药效降低较慢,毒性也较低,但有一些稳定性较差的药品,在贮藏过程中药效可能降低,毒性可能增高,有的甚至不能使用。对这一类药品必须规定有效期,过了有效期必须按照规定处理。兽药有效期的计算是从兽药的生产日期(生产批号)算起,如某批兽药的生产批号是20160708,有效期2年,即该批兽药的有效期到2018年7月8日止。如具体标明有效期到2018年6月,表示该批兽药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有效。
2、兽药的失效期:是指兽药超过安全有效范围的日期。如标明某兽药失效期为2017年7月1日,表示该批兽药可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,即7月1日起失效。兽药的有效期和失效期虽然在表示方法上有些不同,计算上有些差别,但任何兽药超过有效期或到达失效期后,均不能再销售和使用。
3、兽药的负责期:是指生产企业与经营、使用单位之间在合同期限内(一般是1~3年)对产品质量的责任界限,即经济责任期。主要是为了解决出厂药品变质后的经济责任问题而定的期限。在符合规定的贮藏条件下,药品于负责期内变质,其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,超过负责期厂方则不予负责。负责期既不是有效期,也不是失效期,一般不在包装标签上注明。